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基础主要源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对于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财产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均属于税收机关可以保全执行的财产。该财产可以是税收机关查明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第三人的财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查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并且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税务机关的申请,审查后认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的,应当裁定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担保人的财产
税收机关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请求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负有对税款的代为清偿责任。因此,对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担保,以及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人的财产,税收机关也可以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中予以保全。
隐匿、转移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其他财产
税收机关在调查、追缴欠缴的税款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追查。税收机关在查明隐匿、转移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其他财产后,可以依法进行保全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是有区别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多种手段。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仅指税收机关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税款和相关税款罚款的足额缴纳。在实践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一般是适用在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的阶段。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保障了税收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避免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同时,该规定也明确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了税收机关滥用保全强制执行权的情况。
总之,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包括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财产、第三人的财产、担保人的财产以及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隐匿、转移的其他财产。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适用,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