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书交给谁
诉前保全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所提交的书面文件。人民法院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应当以书面裁定形式作出准许或不准的决定。那么,诉前保全书应当交给谁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向人民法院提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准许或不准的决定。
向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直接递交:当事人可以亲自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窗口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 邮寄: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但要注意邮寄时要注明“诉前保全申请书”字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送达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后,如果决定准许,应当在裁定作出后及时送达被申请人。这样可以使被申请人及时知晓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因不知情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送达诉前保全裁定的方式主要有:
亲自送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诉前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留置送达:如果被申请人不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诉前保全裁定留置在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并在现场拍照取证。 邮寄送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将诉前保全裁定寄送至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并根据邮寄单上的回执确认是否已送达。 公告送达: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送达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送交执行部门
诉前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人民法院将保全裁定送交执行部门执行。执行部门会根据保全裁定的具体内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等。
诉前保全措施一旦执行完毕,人民法院会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需要向执行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证明保全措施已经实现,被执行人需要履行保全义务。
四、释明权
人民法院在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因申请诉前保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被申请人因遭受不当保全而遭受损失时,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交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函或者其他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因遭受不当保全而遭受损失时获得赔偿的担保。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的标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五、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迹象。 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当指定具体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标的,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综上所述,诉前保全书应当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后,如果决定准许,应当及时送达被申请人并送交执行部门执行。申请人因申请诉前保全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充分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