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法院财产保全申请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足以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公告传唤,仍未应诉的。 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标的物已经或者可能发生变更的。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由原告提出,不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授权,诉讼代理人不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书面形式; 载明请求和理由; 有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提供证据。三、法院审查和裁定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审查完毕,应当制作裁定,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对于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四、保全措施种类
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 禁止被告实施特定行为,例如: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等; 责令被告提供担保。五、解除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裁定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案件已经审结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申请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其他情形不宜继续财产保全的。六、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补交担保。申请人不补交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七、损害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或人民法院确认财产保全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发生房屋买卖纠纷。 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房款。同时,吴某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张某银行存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有隐匿财产的可能,遂准予吴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在本案中,吴某提供了张某曾多次将大额资金转入第三人账户的证据,证明张某有隐匿财产的可能,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法院准予保全,并责令张某提供担保,以防止其转移或变卖财产。
案例2: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发生借款纠纷。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下落不明,遂准予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王某位于本市的房产。在本案中,王某未能应诉,法院通过公告传唤,仍未找到其下落,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法院准予保全,并查封王某的房产,以确保判决执行。
特别提示
1.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负责。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全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异议,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