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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与轮候保全谁优先
时间:2024-08-05

财产保全与轮候保全谁优先

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法院常常会采取财产保全和轮候保全两种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对财产采取的控制、扣押、冻结等措施。而轮候保全则是指在已有其他保全措施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对同一财产允许其他申请人进行顺位保全的制度。那么,当财产保全与轮候保全相遇时,两者之间存在怎样的优先效力关系?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两种保全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和轮候保全均有规定:

1. 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 轮候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对同一财产进行保全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对后来申请的,裁定予以保全,并应当书面通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轮候保全两种制度,但并未直接规定两者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

二、财产保全与轮候保全的优先效力

尽管法律未对财产保全与轮候保全的优先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先保全先受偿”的原则,即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优先受偿方面具有优先权。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先财产保全,后轮候保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先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时间上具有优先性,其保全效力优于后申请轮候保全的申请人。如果先申请人最终胜诉,其可以优先于轮候保全的申请人受偿。反之,如果先申请人败诉,其保全措施将解除,则轮候保全自动转化为一般保全,轮候保全的申请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先轮候保全,后财产保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先申请轮候保全时,该财产已经被其他申请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因此,轮候保全的申请人在受偿顺序上排在先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之后。只有在先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其债权已经获得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轮候保全的申请人才有可能受偿。

3. 多轮轮候保全

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轮轮候保全的情况下,各轮候保全申请人之间的受偿顺序按照申请轮候保全的时间先后确定,先申请轮候保全的,其受偿顺序优先于后申请的。

三、区分“时间优先”与“权利优先”

需要强调的是,“先保全先受偿”原则并非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后申请保全,也有可能优先于先申请的保全受偿。例如:

1. 法定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某些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例如:担保物权、优先权、税收、工资等。即使这些债权人并非最先申请保全,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如果先申请保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全措施的效力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平正义。

因此,在判断财产保全和轮候保全的优先受偿效力时,不仅要考虑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还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当事人过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与轮候保全都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一般遵循“先保全先受偿”的原则,但并非绝对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时间优先”和“权利优先”,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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