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的概念**
被申请人是指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为申请人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面临被侵害的危险,有必要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的类型**
根据诉讼的性质和财产保全的标的不同,被申请人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 被告: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申请人以被告将实施或隐匿、私分、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导致诉讼结果不能实现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的,被告为被申请人。
2. 债务人:指民事诉讼中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申请人以债务人将实施或隐匿、私分、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逃避履行到期债务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务人为被申请人。
3. 侵权人:指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导致他人损害的人。申请人以侵权人将实施或隐匿、私分、转移、变卖侵权所得财产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侵权人为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对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和范围享有知情权。
2. 异议权:对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变更、解除或撤销保全措施。
3. 举证权: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抗辩,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不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保全的范围过宽。
4. 请求权:请求法院变更、解除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请求赔偿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权利。
**四、被申请人的义务**
被申请人在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 配合调查: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履行保全措施:按法院裁定的范围和期限,履行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不动产等保全措施。
3. 保持财产现状:在保全期间,不得处分、转移或隐匿已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承担保全费:对因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承担支付义务。
**五、请求撤销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当或过度,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申请。撤销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两种:
1. 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对保全申请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是否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保全措施。
2. 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措施裁定之日起15日内,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六、保全措施被撤销后的责任**
若法院撤销了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但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诉讼或者法院判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2. 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被法院撤销的。
3. 法院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因不可抗力致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的。
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以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实际价值不能确定的,以通常同类财产的价格计算。损失的赔偿金优先从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支付的保全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七、典型案例**
**【案例1】**
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支付欠款100万元。原告甲认为被告乙有将财产转移至境外的可能,申请法院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乙的银行存款50万元作为保全。
被告乙得知法院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后,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并无转移财产至境外的意图。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乙的异议有理有据,遂变更保全措施,将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由50万元减少至20万元。
**【案例2】**
原告丙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0万元。原告丙认为被告丁有隐匿、私分财产的嫌疑,申请法院查封其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被告丁所有的房屋。
被告丁收到查封通知后,发现法院查封的房屋为其仅有的住房,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丁的该房屋为其及家人的住所,查封全部房屋确有过度之处,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改以冻结被告丁银行存款50万元作为保全。
**八、结论**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被申请人作为保全措施的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举证权、请求权等多项权利,并负有配合调查、履行保全措施、保持财产现状等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对法院裁定的不当之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