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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
时间:2024-08-05

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进行执行的活动。

一、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是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申请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现实危险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现实危险是指财产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被转移、隐匿、毁损的紧迫危险,而不仅仅是可能发生此类危险。现实危险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法律规定的推定以及法官的特情判断等方式予以证明。

二、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的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情况; li>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现实危险; 担保的方式和数额。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陈述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依下列情形作出裁定: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期限。财产保全的种类可以是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也可以是诉前行为保全等行为限制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保全的目的相适应。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六十天。

四、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应当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法官应当根据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和执行对象,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常见的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或者动产; 扣押被申请人应收账款、股权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

执行法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并注意保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的异议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载明异议理由、证据和请求。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申请,并依下列情形作出裁定:

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措施;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的解除和终结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或终结: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被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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