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因客观需要,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诉讼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诉讼保障措施,旨在防止被诉讼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实施行为,确保其履行裁判义务。
一、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 申请人具有担保能力; 申请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1. 被诉讼人有转移、变卖等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讼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性。该等证据可以包括:
银行流水:证明被诉讼人有大量资金转出行为; 不动产交易记录:证明被诉讼人有处分不动产的企图; 证人证言或书面证言:证明被诉讼人存在变卖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2. 申请人具有担保能力申请人应当具有担保能力,保证因诉讼财产保全给被诉讼人造成的损害能够获得赔偿。担保方式包括:
提供保证人; 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提供财产或其他足额担保。 3. 申请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包括立案后、审理时、二审时以及执行时。但不得在裁判生效后提出。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是指对被诉讼人的动产、不动产、存款、汇票、股票、股权等财产依法进行登记,使其不得处分或转移的行为。查封、扣押是指扣押动产,查封不动产。冻结是指冻结银行存款等财产。
2. 指定保管人指定保管人是指将被诉讼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指定保管人进行保管,禁止被诉讼人处分或转移的行为。
3. 限制被诉讼人履行财产义务限制被诉讼人履行财产义务是指禁止被诉讼人向第三人进行支付,或者禁止第三人向被告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 禁止被诉讼人实施特定行为禁止被诉讼人实施特定行为是指禁止被诉讼人实施与诉讼有关的、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行为。例如,禁止被诉讼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若被诉讼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此强制执行。
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
2.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具备财产保全条件; 是否已提供担保; 申请是否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3. 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财产保全要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4.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由执行人员依法对被诉讼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5. 复议被诉讼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四、诉讼财产保全的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的效力包括:
1. 对被诉讼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被诉讼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2. 对第三人的效力财产保全措施对第三人是相对的,第三人对被保全的财产仍可主张权利。但不得违反财产保全,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财产保全措施对其他债权人有一定影响。在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或撤销前,其他债权人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五、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撤销
诉讼财产保全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者撤销:
1. 解除 申请人不申请保全或者申请被驳回的; 诉讼终结或者和解结案的; 执行程序终结的。 2. 撤销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交担保的; 被诉讼人提供担保或者执行判决的; 诉讼财产保全条件不复存在的; 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后发现没有财产保全条件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保全措施的。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撤销,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