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拆迁问题日益突出。拆迁补偿纠纷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常常申请对拆迁款采取保全措施。然而,保全措施申请存在被滥用现象。当保全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往往不服,提起再审。为了规范拆迁款诉讼保全再审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拆迁款诉讼保全纠纷再审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对于拆迁款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保全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存的被执行人的补偿款,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存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危险;二是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即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保全措施申请驳回后提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拆迁款保全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提起再审,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提出再审申请的主体是申请保全措施并被驳回的利害关系人,即拆迁补偿请求人。
(二)再审请求权范围
再审申请只能针对保全措施驳回决定,不能扩大到保全措施之外的其他内容。
(三)再审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出再审的事由。对拆迁款保全申请驳回决定提出再审,常见的事由包括:
1.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有意违背事实的;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处理错误的;
3.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
4. 审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
5.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 违反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解释办法》第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无管辖权”要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一是原法官是此案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原代理人改任此案法官的;二是原法官对此案先有定论的。
(四)证据要件
提起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再审事由存在的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再审状、证据目录和证据清单,以及证明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例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三、拆迁款诉讼保全再审的程序
拆迁款诉讼保全再审的程序与普通再审程序的基本相同,包括立案审查、审查程序和审理程序。具体而言:
(一)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再审申请书是否完整;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如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二)审查程序
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再审事由是否存在;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如审查发现再审事由不存在或者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如审查发现再审事由存在且成立,应当决定再审。
(三)审理程序
决定再审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基本相同,包括庭审、调查取证、辩论和裁判等环节。再审审理期限与一审、二审审理期限相同,均为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后再审案件后,应当作出再审判决或者裁定。
四、拆迁款诉讼保全再审的注意事项
在拆迁款诉讼保全再审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审查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再审事由的成立条件。防止滥用再审权,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性。
(二)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
再审申请是否驳回,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审查和再审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其进行举证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三)正确认定再审事实
再审审理中,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证据、调查取证,可以对未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调整或者维护社会关系。
(四)依法作出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应当依法作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有新证据、新事实,应当推翻原判决,并重新裁判。如果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应当维持原判决。
总结
拆迁款诉讼保全再审是维护拆迁补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应当严格审查再审申请,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正确认定再审事实,依法作出再审裁判。通过规范拆迁款诉讼保全再审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再审权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