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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8-04

宿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及时有效地实现可能取得的生效判决,对当事人或其他义务主体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在其合法权益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受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必经程序,也是申请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只有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其财产保全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宿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

宿州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以下几种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一)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协议,申请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担保属于一种担保物权以外的担保方式;2、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3、保证担保是以保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担保可以由一家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或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且具备财产偿还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

(二)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用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1、不动产;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

(三)财产质押

财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用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1、动产;2、权利凭证,是指表示一定权利的证券化文件,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基金受益凭证、仓单、提单、汇票、支票、企业债券、存款单等。

(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指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如果保全被法院确认错误,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

除以上担保方式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一方当事人败诉,则保证金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如果一方当事人胜诉,则保证金退还给该当事人。

三、宿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担保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土地证等。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2、诉讼请求和相关的事案、证据事实;3、需要财产保全的事项、理由和范围;4、担保的种类和数额。

(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2、申请的财产保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协助办理登记、公证等手续。

四、宿州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财产保全和提供担保应及时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和提供担保都应当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被采取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行使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果申请人有财产可以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则可以选择财产抵押或者财产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财产可以提供抵押或者质押,则可以选择保证担保或者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三)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真实有效。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虚假的或者无效的,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并对申请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

(四)妥善保管担保财产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应当妥善保管担保财产。如果担保财产因申请人的原因灭失或者毁损,则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终结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则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五、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宿州地区在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注意相关的事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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