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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8千
时间:2024-08-04

财产保全八千字

## 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赋予了权利人,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禁止义务人处分特定财产,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从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概念、适用条件、类型、程序、效力、解除等方面,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功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逃避债务,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依据申请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保障功能:** 财产保全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保障,防止义务人通过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预防功能:** 财产保全的实施,可以对义务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诉讼的进一步进行,节约司法资源。 * **程序功能:**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主要规定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

存在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请求权或形成诉权的利害关系人

**(二)须有明确的申请保全的请求和事实、法律依据**

申请人需明确其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保管人等 同时,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阐明其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

**(三)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相适应,不得超出其请求的范围。

**(四)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是申请财产保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申请人需要证明,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债务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等。

## 四、财产保全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贴上封条、加盖公章等方式,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查封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特定化的财产,例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二)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权利凭证等移出被申请人控制,由人民法院或指定的 其他机构进行控制的行为。扣押的财产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 提货单等。

**(三)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在该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行为。 冻结的标的物是存款、汇款等货币资金。

**(四) 其他**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类型的财产 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股权、禁止被申请人出租房屋等。

## 五、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 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请求、事实和理由 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方法 担保的种类、数额、提供方式

**(二)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财产保全,并立即开始执行。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 执行**

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必须由申请人预交申请费,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才予以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

**(四) 异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六、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 对被申请人的效力:** 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其处分行为无效。

**(二) 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在作出判决后及时解除 财产保全。

**(三) 对第三人的效力:** 财产保全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七、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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