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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手续
时间:2024-08-04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手续**

当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认为裁定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手续主要如下:

**一、申请期限**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一般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复议:

被保全财产权利人; 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保全财产的第三人。

**三、申请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书面提交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所在地); 原裁定的文书编号、裁定时间、裁定内容; 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事项; 证据清单及复印件或原件; 签名或盖章; 日期。

**四、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复议的原裁定书复印件或原件; 证据材料复印件或原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原件(个人申请)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原件(单位申请)。

**五、受理条件**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审查下列条件:

复议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 是否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审查程序**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复议裁定**

法院审查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当维持原裁定。

**八、复议裁定的效力**

复议裁定一经作出,即对原裁定以及复议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复议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

**九、特殊情形**

在下列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保全证据的需要,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的; 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致使保全措施难以实现其保全目的,申请继续或者扩大保全范围的; 保全的财产足值抵偿债权,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申请保全财产的债权消亡或者不存在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十、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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