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 保全续保
作者:Bard
一、引言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和经营活动往往面临巨大风险,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保障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原有的保险合同效力以及是否需要续保,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的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对破产案件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续保问题进行探讨。
二、破产案件中保险合同的效力
《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案件中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合同解除说
该观点认为,破产案件中,保险合同的性质属于双务合同,债务人企业丧失履行能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保险合同应当解除。该观点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二)合同继续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保险合同应当继续有效。支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1.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标的物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债务人企业破产,保险事故也可能发生,此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2. 保险合同的对价已支付。债务人企业在破产前已经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区分对待说
该观点认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类型和条款,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区分对待。例如,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物已经转移给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则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对于责任保险合同,即使债务人企业破产,保险人也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四)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案件中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尚无统一标准,但倾向于支持合同继续有效说或区分对待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2条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该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肯定了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保险合同原则上继续有效。
三、破产案件中的保全续保
在破产案件中,为了保障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对原有的保险进行保全续保。保全续保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主体代为缴纳保险费,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一种行为。
(一)保全续保的必要性
1. 保护债务人企业财产安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财产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保全续保可以有效转移风险,避免财产损失扩大。
2. 保障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将保险金作为清偿债务的来源之一,保全续保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破产企业的在建工程如果缺乏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全续保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保全续保的操作流程
1. 评估保险合同的价值。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企业原有的保险合同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有保全续保的价值。
2. 确定保全续保的方案。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全部续保或者部分续保,并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3. 筹措保费资金。保全续保的保费可以从债务人企业财产中支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供担保。
4. 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续保手续。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的续保手续。
(三)保全续保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保全续保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找法律依据:
1.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续保有利于保护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精神。
2.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保全续保可以视为管理人为保护破产企业财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属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分权的体现。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2条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保全续保可以视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方式,符合该条规定的精神。
四、结语
破产案件中,保全续保对于保障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并妥善处理保全续保的相关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破产案件中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全续保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