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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解除书
时间:2024-08-04

法院财产保全解除书

(____)法保解字第____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联系电话)

本院在(写明申请人)与(写明被申请人)____一案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对(写明被申请人)的____财产采取了(写明保全种类及具体内容,如查封、冻结、扣押等)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经审查,(选择适用以下情形之一及其相应内容,并删除其余内容)

1.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解除对(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____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2. 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提供了(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的担保,(担保人)已作出担保,本案(写明诉讼请求)已得到担保。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3. 本案已审理终结,(简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驳回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效等),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写明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或已无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4. (写明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及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被申请人)____财产(写明保全种类及具体内容,如查封、冻结、扣押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 (写明原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文书的名称及文号)

说明

一、本解除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二、本解除书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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