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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4-08-04

财产保全异议需要什么材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而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存在被申请人认为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此时,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异议的概念、适用情形、所需材料以及注意事项,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 财产保全异议的概念和适用情形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后,认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对自身造成不当损害,而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撤销、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意见和理由。

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能够提出异议的情形主要有:

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的;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是本案诉讼标的,也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的; 对已经将财产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财产,申请人不是抵押权人的,又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需要保全的材料的; 申请人就损害赔偿提出保全申请,但没有提交证明有其他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或者有证据证明用其他财产担保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保全的情形 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自己造成不当损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佐证。

二、 提出财产保全异议需要准备的材料

为了使法院能够更有效地审查异议请求,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案由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正文部分应当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即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对自身造成了哪些不当损害。 能够证明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 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或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证明已办理抵押登记且申请人并非抵押权人的证据等 证明财产保全措施给自己造成不当损害的证据材料,例如:证明被保全财产是维持自身及家庭基本生存生活所需的财产的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其他相关材料。

三、 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注意事项

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被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异议期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异议主体。财产保全异议只能由被申请人提出,案外人不能提出。 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异议审查。人民法院对于提出的异议,将会审查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复议。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具有中止诉讼程序的效力。

四、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注意异议期限、举证责任等事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以提高异议成功的几率。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和当地司法实践,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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