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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社保款诉前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8-04

## 冻结社保款诉前保全裁定书

**( ) 法院民事裁定书**

(20**)**社保保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申请人住址)**。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被申请人住址)**。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案由)**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下财产**(**(具体标的)**,价值人民币**(申请数额)**元。本院于**(日期)**立案受理后,于**(日期)**向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告知书,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社保机构名称)****(社保账户类型,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款项**(冻结数额)**元;如冻结**(社保账户类型,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款项**(冻结数额)**元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社保机构名称)**其他社会保险账户的全部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立即执行,不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本裁定后,应立即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在该机构的社会保险金,并于三日内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账户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本院。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本裁定执行,致使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合法权益受损的,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四、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应在**(**)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

五、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

**( )年**( )月**( )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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