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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发给谁
时间:2024-08-04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发给谁

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是诉前保全措施的重要一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那么,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发给谁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复议机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的处理机关是上级人民法院。也就是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提名审判员组成复议合议庭进行审查。

复议发给的具体对象

在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的发给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类: 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向该院长所在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复议。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院长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申请书应当直接寄送或递交至复议机关,而不是送达签发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

复议请求的提起方式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li>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名、盖章(单位提出申请的)或捺印(自然人提出申请的); 申请日期。

复议期限

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生效。

复议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复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对复议机关有拘束力。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决定: 维持原裁定; 变更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

特别情况

如果当事人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则不能再次申请复议。但是,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6条第2款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的发给对象是上级人民法院,具体发给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复议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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