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保全期限
劳动关系保全期限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与劳动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法定义务,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该义务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劳动者相关材料灭失,进而影响劳动者维权。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关系保全期限进行探讨:
一、劳动关系保全期限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关系保全期限的规定较为分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和更新劳动人事档案。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保全期限,但“及时”一词体现了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劳动者相关材料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馆或者集中管理档案的机构移交档案。该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保全期限,但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义务移交劳动人事档案,间接体现了保全义务。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法》
该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而相关证据材料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用人单位负有配合劳动者维权的义务,也即负有保全材料的义务。
4. 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
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发布了司法解释,对劳动关系保全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劳动关系保全期限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
二、劳动关系保全的内容
劳动关系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劳动关系建立、存续和终止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具体包括:
1.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协议文本;
2. 劳动者的入职登记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记录等个人信息材料;
3. 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
4. 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5. 劳动关系终止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等。
三、劳动关系保全期限的确定
目前,关于劳动关系保全期限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实践中主要参考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追征期为五年,因此可以将劳动关系保全期限确定为五年,以保障劳动者在五年内可以追溯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
2. 参照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 如前文所述,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关系保全期限,可以参照执行。
3.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关系保全期限,例如根据行业惯例、企业规模、劳动关系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四、劳动关系保全义务的承担主体
劳动关系保全义务的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关系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劳动关系保全期限届满后的处理
劳动关系保全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销毁,但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六、不履行劳动关系保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关系保全义务,导致劳动者相关材料灭失,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1. 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导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 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承担行政责任。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结语
劳动关系保全期限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劳动关系保全义务,妥善保管与劳动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同时,也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关系保全期限的具体规定,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