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裁定移送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时间:2024-08-03

裁定移送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导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通过转移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管辖异议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处理,那么在原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移送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的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原法院财产保全效力

原则上继续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评估保证金及裁定财产保全移交移送案件处理的规定》(法释〔2018〕19号)》,裁定财产保全后案件移送的,原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效力不因移送而受影响,继续有效。

例外情形

对已经采取以下保全措施的,原法院的财产保全效力不再继续有效,受移送法院重新审查:

查封已扣押的动产、禁止出境的,应当由接受送案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新审查是否继续查封或禁止出境;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由接受送案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6号)规定,重新审查是否继续冻结; 扣押、冻结其他财产的,应当由接受送案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重新审查。

移送法院财产保全后续处理

接管保全

移送法院收到原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并接管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采取以下措施:

查明被保全财产的状况; 对原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是否仍有必要继续保全进行重新审查; 向申请人了解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向被申请人了解异议; 根据上述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或者解除原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

决定继续保全

如果移送法院经审查认为继续保全有必要的,应当继续维持原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继续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决定解除保全

如果移送法院经审查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应当解除原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实施保全措施

移送法院决定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异议和复议

对移送法院继续维持或者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沟通与衔接

原法院和移送法院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与衔接,确保案件、保全措施的有效移交与后续处理。

及时性

移送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移送来的财产保全案件,避免出现违法情形或者贻误诉讼。

审慎审查

移送法院在重新审查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慎,充分考虑原法院裁定的理由和依据,避免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原有保全措施。

保护当事人权益

在处理财产保全移送案件时,应当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当事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又要避免过分限制其财产处分权。

典型案例

案例1:申请人向A法院申请财产保全,A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后案件移送至B法院。B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解除A法院的冻结存款保全措施。最终B法院裁判后,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

案例2:申请人向C法院申请财产保全,C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后案件移送至D法院。D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房屋为被申请人惟一居住地,不具备继续保全的条件,解除C法院的查封房屋保全措施。最终D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结语

裁定移送后财产保全如何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原法院裁定的效力、移送法院的审查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通过原法院和移送法院的有效衔接、审慎审查和妥善处理,既能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延续性,避免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又能防止财产保全的过度适用,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利。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