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行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实践中,如果被申请人采取不当手段逃避执行,或者申请人在执行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无法在一年内执行完毕,则可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期限。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申请;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情形; 因执行过程中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无法在保全期限内执行完毕; 续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期限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续行的理由、期限以及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对是否续行财产保全期限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申请的重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情形; 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续行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否合理。**人民法院对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申请作出裁定时,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准予续行财产保全; 驳回申请; 变更续行的期限。**对人民法院续行财产保全期限裁定的不服**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裁定。
**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意义**
财产保全期限的续行对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续行财产保全期限也需要考虑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践中,续行财产保全期限的申请比较常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