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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保全诉讼流程规定
时间:2024-08-02

私人财产保全诉讼流程规定

## 一、概述

私人财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私人财产安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为规范私人财产保全诉讼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私人财产的保全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申请人请求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申请与审查

(一)申请条件

1. 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 须事关私人财产;

3. 须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

4. 须提供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须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

(二)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书,载明上述申请条件所述内容;

2. 能够证明财产权属的证据材料;

3. 能够证明财产面临被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危险的证据材料;

4. 担保材料;

5. 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查与裁定

1.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2.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材料。

## 四、保全措施

(一)保全措施的种类

1. 查封、扣押、冻结;

2.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二)保全措施的实施

1.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判人员执行,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群众代表参加。

2.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防止损失,并允许当事人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必要的查看和处理。

4.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期限,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 五、担保

(一)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的担保。

(二)担保的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对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对因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保的解除和执行

1. 诉讼终结后,申请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解除保全,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2. 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财产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3. 申请人胜诉的,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六、救济途径

(一)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七、法律责任

(一)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妨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八、附则

(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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