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后不予受理
前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强制性措施,为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法律依据的; 申请保全的目的不明确的; 申请保全的范围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或者执行标的范围的; 申请保全的标的为禁止转让的; li>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有发生上述行为的危险,且缺乏其他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二、申请保全的目的不明确的
申请人不能明确说明财产保全的目的,或者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与申请保全的目的没有关联。例如,申请保全申请书中仅提出要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但没有明确查封财产的具体目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不予受理。
三、申请保全的范围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或者执行标的范围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或执行标的范围,即保全财产的价值明显高于诉讼请求或者执行标的的数额,或保全的标的与诉讼请求或执行标的无关。申请人应按照诉讼请求或者执行标的范围提出适当的保全申请。
四、申请保全的标的为禁止转让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财产,不得作为财产保全的标的。例如,文物、土地使用权、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的房屋等。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无效,并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定。担保的目的是保证被申请人因采取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例如,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权等。
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裁定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复议后,仍维持不予受理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对财产保全的执行,但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中止执行。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中止执行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在法律允许、必要、合法的前提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为申请人可能的胜诉判决提供保障。但在实践中,有些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滥用保全权,不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