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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的执行 仲裁
时间:2024-08-02

**保全财产的执行仲裁**

在仲裁程序中,保全财产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或执行前转移或隐藏财产,从而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本文将对保全财产的执行仲裁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概念、适用条件、申请程序、执行方式以及异议处理等方面。

概念和适用条件

保全财产的执行仲裁,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对当事人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防止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逃匿或转移财产,从而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适用保全财产的执行仲裁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或隐藏财产的重大风险; 申请人已申请仲裁,或仲裁已受理;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仲裁裁决可能无法执行; 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申请程序

申请保全财产的执行仲裁,应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保全财产的具体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有转移或隐藏财产行为的证据; 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藏财产重大风险的证据; 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七日内作出裁决,准予或驳回申请。对于需要补正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执行方式

仲裁庭准予保全财产申请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执行人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基金等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形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特定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执行人应当持仲裁庭的裁决书,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执行,不得妨碍或拒绝执行。执行人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仲裁庭。

异议处理

对于仲裁庭保全财产的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材料,对有异议的裁决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重新审查后的裁决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的裁决。

其他相关规定

仲裁庭在保全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财产的措施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相适应,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的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不得长期保留,否则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 对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财产措施; 对有证据证明保全财产措施已不必要或保全财产遭受损害的,仲裁庭可以酌情变更或解除保全财产措施。

保全财产的执行仲裁制度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合理、适时地运用这一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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