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把房产保全
一、什么是房产保全
房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将来判决执行,对被申请保全人的房产採取限制处分、使用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置或转移房产,确保判决后具有可执行的财产。
二、房产保全的申请
1. 申请人: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 申请条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和隐藏财产风险的。
3. 申请材料:申请书、证据材料(例如: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证据、财产转移风险的证明等)。
三、房产保全的种类
1. 查封:法院在被申请人房产上採取限制处分、使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及其所有权以外的第三人处分或者使用该房产。查封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的场所、保管人或者管理人看管和管理。
2. 扣押:法院将被申请人的房产实际扣在自己的保管场所中,由法院直接看管和管理。扣押中有关房产的修缮、保养等,由法院负责;扣押中因房产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
3. 冻结:法院禁止被申请人的房产进入流通领域,任何人不得处分、转移或者使用。冻结期间,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办理房产过户、抵押、出租、出售等业务;禁止银行和证券公司将被申请人账户中的资金转出;禁止有关部门将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转让登记。
四、房产保全的解除
1.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的目的是否实现。例如,被申请人提供足够数额的银行保证金、不动产抵押等担保。
3. 法院认为採取保全措施不适当的。
4. 裁定保全错误的。
五、房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保全措施的时限:房产保全的时限一般为六个月,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2. 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准许保全后十日內作出保全裁定書,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保全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保全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將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3. 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若房产保全措施牵涉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不知情而善意的购买人,法院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其權益,例如要求申請人提供賠償金。
六、案例分析
【案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乙曾在合同履行前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了丙公司。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採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准许。
【评析】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乙存在转移、隐藏财产的风险,且购买涉案房屋时丙公司已经从被告乙处取得了抵押权,故法院准许原告的房产保全申请,以保障判决后有可执行的财产。
七、总结
房产保全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处置或转移房产,确保法院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积极运用房产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房产保全的申请,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