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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诉讼救济
时间:2024-08-01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诉讼救济

一、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旨在及时有效地控制、限制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人申请错误、法院审查不严等原因,可能出现保全错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救济途径。本文将就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诉讼救济进行探讨。

二、案外人提起诉讼救济的条件

案外人欲提起诉讼救济,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适格

案外人指非本案当事人,但其合法权益受到保全措施侵害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的人。 已与被申请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赠与等合同,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人。 因继承、接受赠与等合法原因将取得被保全财产权利的人。

(二)客体适格

案外人诉讼救济的对象是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诉讼保全和保全裁定。

(三)案外人不服保全措施

案外人认为保全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该损害是由于保全措施所导致。

三、案外人提起诉讼救济的途径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一)提起撤销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认为保全裁定、担保财产许可查封裁定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案外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案外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认为,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复议后不能提起诉讼的观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案外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二)提起确认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 justifiable reasons 的,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或者案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确有权利的,应当认定有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错误,并判决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不是直接要求撤销保全裁定,而是请求确认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权利,进而确认保全裁定错误。法院在判决确认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权利后,将告知执行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四、案外人提起诉讼救济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案外人提起诉讼救济,需要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其属于案外人

即证明其并非本案当事人。

(二)其对被保全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例如,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其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的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等。

(三)保全措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且该损害与保全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保全措施无法正常使用被保全财产,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提起的诉讼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既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案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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