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
为保证[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案件名称]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中财产保全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并切实维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担保人姓名或名称](以下简称“担保人”)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经慎重考虑,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就相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担保的主体和范围
1.1 担保主体:本担保书的担保人为[担保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为[担保人住所地]。 1.2 担保范围:担保人为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金额大写](¥[金额小写])。
二、担保的方式和期限
2.1 担保方式:本人选择[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2.2 担保期限:本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法院解除保全裁定生效]之日止。
三、担保责任和义务
3.1 担保责任:若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裁定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本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被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币种][金额大写](¥[金额小写])。 3.2 履行义务:本人承诺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在接到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及时、足额履行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义务。若本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免责条款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4.1 因不可抗力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 4.2 因被申请人的过错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或无需履行担保责任的。
五、争议解决
因本担保书发生的或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6.1 本担保书自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