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最高法院
时间:2024-08-01
诉前财产保全最高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已经保全的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可能的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变卖、毁损可能,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的;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利害关系人等。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状或者准备起诉的证据;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变卖、毁损可能,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嫌疑的证据;已提供担保的证据。(四)诉前财产保全的实施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六)诉前财产保全的撤销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依职权撤销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七)诉前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
(八)诉前财产保全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在诉讼中遇到诉前财产保全的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