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由谁执行
诉讼保全是诉讼活动中密切联系诉前、诉中和诉后环节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措施,正确、及时地进行诉讼保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诉中财产保全由谁执行是一个实践中 Frequently Encountered legal issue,正确的执行主体能确保保全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由下列主体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诉讼活动的主导者,有权对诉讼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并由其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保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由执行员进行。执行员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保全机构:保全机构是专门从事诉讼保全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全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非国有保全机构。保全机构经人民法院授权,可以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指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裁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提供担保的保全裁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指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人民法院和保全机构执行诉中财产保全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由执行员直接执行保全,并对保全措施的执行负责;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则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并对人民法院负责。因此,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时,具有强制执行力;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时,则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司法警察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协助执行。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情况比较少见,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都会指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这是因为保全机构It has professional personnel, specialized equipment, and a sound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can provide more specialized and efficient保全服务。此外,指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提高保全措施执行的效率。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保全机构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同意。
人民法院指定保全机构执行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根据保全机构的业务水平、信誉和执行能力等因素进行选择。根据《保全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应当审查保全机构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 具备相应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行业必要的专业技术装备;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有良好信用和业务开展情况; 与申请执行保全的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保全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指定。
保全机构执行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执行,并对人民法院负责。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的具体程序,按照《保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保全规定》第6条规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应当首先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调查,了解被保全财产的现状,包括数量、规格、价值、存放地点、所有权、占有情况等;然后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数量和存放地点,确定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最后按照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责令提供担保。在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出现不能执行或者保全措施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况时,保全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完成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并提交保全报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保全财产的清单。
保全机构执行诉中财产保全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在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之前预交保全费用。《保全规定》第12条规定,保全费用由申请执行保全的当事人预交。预交保全费用的数额,根据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执行保全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保全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机构实际支出的费用核定,多退少补。保全机构向当事人收取保全费用,应当出具收据。
诉中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和保全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司法警察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指定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应当审查保全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保全机构执行保全措施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执行,保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