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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诉讼保全时限
时间:2024-07-30

民事财产诉讼保全时限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财产保全时限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财产保全时限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时限:债权人在诉讼前、诉讼中或执行过程中,均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保全由法院裁定,诉中保全由审判庭裁定,执行中保全由执行庭裁定。

2. 保全期限: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期限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5日提出申请。

3. 续保期限:对于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可以决定保全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保全期间的,当事人在保全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保全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诉中保全和执行中保全,法院可以决定保全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保全期间的,当事人在保全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保全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撤销保全时限:法院在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5日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的,或者申请续保后法院未再作保全裁定的,保全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时限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在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酌情延长或缩短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时限的计算

财产保全时限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对于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保全期限从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对于执行中保全,保全期限从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2. 以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计算:对于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从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计算。

3. 以中止保全之日起计算: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时中止保全的,保全期限从中止保全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期限不包括在诉讼时效或者执行期限内。

财产保全时限的救济

如果债权人不服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时限的裁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救济:

1. 申请复议:债权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期限的执行。

2. 申请再审: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复议被驳回,债权人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停止保全期限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对于财产保全时限的救济申请,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法院裁定将发生效力。

结语

财产保全时限的规定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握保全时限,既要防止债权人的滥用保全措施,又要防止债务人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保全时限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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