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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
时间:2024-07-30

##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会作出裁定。申请人如果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将对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形**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通常是指对以下几种情况持有异议:

1. **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当。**例如,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范围过大等。

2. **认为法院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认为法院逾期未作裁定,可以提出异议。

3. **对法院作出的解除财产保全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 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法院不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可以提出异议。

**二、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一) 复议**

1. **复议主体:**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复议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

3. **复议效力:**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二) 诉讼**

1. **诉讼主体:**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管辖:** 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3. **诉讼期限:** 提起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 **诉讼方式:** 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撤销财产保全裁定之诉或确认财产保全裁定违法之诉。

(1) 撤销财产保全裁定之诉: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例如,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2) 确认财产保全裁定违法之诉: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财产保全裁定违法。例如,申请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程序违法,可以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三、救济途径的选择**

申请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的救济途径,两者各有优缺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

**1. 复议的优缺点**

* 优点:复议程序相对简单快捷,成本较低,对申请人来说更加便捷。

* 缺点:复议是由作出裁定的法院进行审查,可能存在“自己审查自己”的情况,导致申请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2. 诉讼的优缺点**

* 优点:诉讼程序更加正规,由独立的审判机关进行审查,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解决争议。

* 缺点: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时长,成本较高。

**四、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人如果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当及时寻求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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