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按揭房可作诉前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30

按揭房可作诉前财产保全吗?

**导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处置财产,确保债权人在胜诉后能够执行生效判决。对于按揭房这一特殊标的物,能否被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可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保全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应当查封该不动产。

**司法实践争议**

对于按揭房是否可以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可以保全**

此观点认为,按揭房作为不动产,具有可查封的固定性,且抵押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一旦债务人将按揭房转移、隐匿或处置,会损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观点二:不可以保全**

此观点认为,按揭房属于抵押物,其所有权归债务人所有,但产权受限,不能自由处分。如果法院对按揭房采取保全措施,会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此外,法院查封按揭房可能会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房贷,进而影响按揭房的价值。

**法院判例**

不同法院对按揭房可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对象的认定存在分歧。

**例一:可以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89号判决中,法院认定,以按揭房中的债务人的份额为保全标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予以查封。

**例二:不可以保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民再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保全按揭房会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且会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房贷,损害按揭房的价值,因此驳回申请人保全按揭房的申请。

**平衡各方利益**

在确定是否对按揭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应综合考量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权人的胜诉可能性较大且保全标的物价值远高于债务,可考虑对按揭房采取查封措施,但应注意查封范围仅限于债务人在按揭房中的份额,且不应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保全措施会严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或者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房贷,法院一般不应予以保全。

**建议**

对于按揭房可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对象的争议,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规定,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实体公平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合理运用保全措施,避免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债务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

**总结**

按揭房是否可作诉前财产保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院应在充分考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符合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的裁定,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