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先保全谁先受偿
在债权人多于债务人的情况下,不同的债权人为了优先受偿保全债权,往往会采取诉讼、申请破产、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专业上称为"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表明申请保全的债权人需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批准保全。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行为保全包括禁止处分财产、禁止离境等措施,证据保全包括勘验、鉴定、提取证据等措施。
"谁先保全谁先受偿"原则是指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按照保全措施申请先后顺序,优先对申请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予以偿还。但是,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同等级别的债权人。如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的顺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与债权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时间无关。
在司法实践中,"谁先保全谁先受偿"原则的适用存在以下几个主要情形:
1. 同级债权人
当债权人的债权处于同等优先等级时,按照保全措施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即先申请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例如,甲对乙有10万元债权,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于2023年1月2日申请对乙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丙于2023年1月5日申请对乙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乙的财产清偿能力不足以清偿两债权人的债务,则甲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超越优先等级
在某些情况下,"谁先保全谁先受偿"原则可以超越债权本身的优先等级。例如,普通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有10万元债务,抵押权人丙对甲有20万元债务,丙于2023年1月10日对甲的财产申请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后甲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享有先于抵押权人的清偿优先权。但由于丙此前已对甲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丙的债权优先受偿。
3. 裁定顺序
在债权人同时申请保全措施的情形下,法院优先对先作出裁定的债权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甲对债务人乙有10万元债权,丙对乙有20万元债权,甲于2023年1月2日申请对乙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丙于同日申请对乙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法院于2023年1月5日裁定批准甲的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裁定批准丙的申请。则甲享有优先受偿权。
"谁先保全谁先受偿"原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不是绝对的。在具体适用时,应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恶意申请保全措施或滥用保全权利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保全措施或惩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