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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
时间:2024-07-29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

一、 引言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该制度赋予了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权力。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必然伴随着一定的费用支出,例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财产的费用,银行冻结账户产生的手续费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编 第三章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些规定为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争议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性质及范围

(一)性质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实现财产保全目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产生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该费用并非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属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实现自身诉讼请求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二)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范围主要包括:

1. 申请费: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按照相关标准缴纳的费用。

2. 执行费:指法院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支付的执行费用,例如,查封、扣押动产的搬运费、保管费,以及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公告的费用等。

3. 评估费:指法院在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产生的费用。

4.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三种费用之外,为实现财产保全目的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例如,法院为调查取证、核实财产而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公告费等。

三、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承担

(一)申请人担保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包括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和因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预先承担因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案件最终判决申请人胜诉,那么该部分费用可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反之,如果案件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则该部分费用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且被申请人有权就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向申请人主张赔偿。

(二)法院决定最终的费用承担

尽管申请人需要预先提供担保,但最终的费用承担,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决。一般而言,法院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最终的费用承担主体:

1. 案件的胜败:若申请人胜诉,则财产保全措施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败诉,则财产保全措施费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若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导致法院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则即使申请人最终败诉,法院也有可能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财产保全措施费。

3.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则即使申请人最终胜诉,法院也有可能判决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财产保全措施费。

四、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争议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承担,常常会产生争议纠纷。例如,申请人可能会对法院裁定的费用承担比例提出异议,或者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其遭受了额外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进行赔偿等等。对于这类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解决具有灵活、快捷、成本低等优点,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

(二)申请法院调解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费用承担争议进行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承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等优点,更容易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费承担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会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最终的裁决。

五、结语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其在适用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承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

1. 加强立法,明确费用范围和承担规则。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费的定义、范围、计算标准、承担主体、承担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2.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统一财产保全措施费的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3. 完善担保机制,减轻当事人负担。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降低申请人的经济压力,也减少了因担保问题导致的诉讼障碍。

4. 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法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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