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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财产保全担保保险
时间:2024-07-29

**东兴市财产保全担保保险**

**引言**

东兴市财产保全担保保险,是一种为东兴市辖区内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责任的保险产品。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东兴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适用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东兴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的民事、商事案件中,当事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但又无法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

**担保责任**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人申请财产保全而可能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进行担保。具体担保责任如下: ```text 1. 给付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2. 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被保人的经济损失; 3. 赔偿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损失。 ```

**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与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如遇特殊情况,经保险人同意,可延长保险期限。

**保费计算**

本保险的保费根据被保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等因素确定。保费率一般为担保金额的0.5%-2%。

**免责条款**

保险人对以下情形不负赔偿责任: ```text 1. 被保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 2. 被保人隐瞒或虚报事实,骗取保险的; 3. 被保人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的。 ```

**理赔程序**

被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text 1.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裁定; 2. 诉讼材料或仲裁材料; 3.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凭证; 4. 损失证明材料。 ```

保险人收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核查,确认责任后及时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东兴市财产保全担保保险的法律依据包括: ```text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 《东兴市地方性法规》 ```

**发展意义**

东兴市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text 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降低诉讼成本; 3. 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促进东兴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

**结语**

东兴市财产保全担保保险是东兴市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东兴市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保险覆盖率,为东兴市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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