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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财产解封法律规定
时间:2024-07-29

保全担保财产解封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全担保财产解封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 执行被申请人已将被保全的财产交付执行或者已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3) 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时,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财产解封申请

当事人申请保全担保财产解封,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被申请人已将被保全的财产交付执行或者已提供担保的;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有困难的; (3) 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当事人申请解除扣押、冻结财产的,还应当提交解除扣押、冻结担保书。

三、担保财产解封审查

执行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担保财产解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以下事项: (1) 担保财产是否已交付执行或者已提供担保; (2) 被申请人是否确有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困难; (3) 解除担保财产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造成影响; (4)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经审查,执行法院认为符合担保财产解封条件的,应当作出《担保财产解封裁定书》,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担保财产解封执行

《担保财产解封裁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立即执行。具体执行措施如下: (1) 向被申请人发放《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凭证》,通知被申请人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2) 向有关物品保管部门发函,解除对扣押物品的看管; (3) 向银行、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发函,解除对冻结存款、证券等的限制; (4) 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涉案财产,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 对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及时进行清点、盘点,并向执行指挥中心报备。

五、特别规定

对于下列情况,执行法院不应当解除担保财产: (1)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被保全的财产交付执行或者已提供担保的; (2)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有困难的; (3) 解除担保财产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 (4) 其他不符合担保财产解封条件的情形。

六、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执行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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