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的证据
时间:2024-07-29
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的证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处分其财产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审查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危害原告权利的可能的; 当事人没有其他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被告生活陷入困境的。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提交的证据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 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例如,合同、借条、欠条、发票、收据等。
2. 证明保全必要性的证据
例如:
被告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行为的证据; 被告有其他危害原告权利行为的证据; 原告没有其他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措施的证据; 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被告生活陷入困境的证据。3. 证明申请财产保全数额合理的证据
例如:
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证明; 被告财产状况证明; 其他证明保全数额合理的证据。4. 申请担保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银行履约保证书; 其他金融机构履约保证书; 保险公司保函; 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质押物。证据提交的注意事项
提交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应真实、合法、充分且能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 证据应按照要求提交原件或者经审查无异的复印件; 证据应按照规定装订成册,并编制证据清单。人民法院审查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查不合格的,将驳回原告的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按期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诉讼结束的; 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的。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
如果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其改正; 对其处以罚款; 对其拘留; 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