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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后能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29

和解协议后能财产保全吗?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涉讼财产或者改变财产状态,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对争议解决的协议。那么,和解协议后还能不能财产保全呢?

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说,和解协议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二、和解协议后是否可以财产保全

虽然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效力,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涉讼财产或者改变财产状态的危险; 为防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受到阻碍;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例如,如果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财产,防止其继续转移或变卖财产。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涉讼财产或者改变财产状态的危险;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和保全标的; 提供担保,以防止财产保全给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和解协议; 证据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涉讼财产或者改变财产状态的危险; 担保; 其他必要的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已执行和解协议; 当事人一方已履行其在和解协议中的义务; 无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无转移、变卖、毁损涉讼财产或者改变财产状态的危险; 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

某甲与某乙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某乙支付房款50万元。但在和解协议成立后,某乙拖延支付房款。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乙拖延支付房款,有转移财产的危险,遂裁定冻结某乙的银行存款。

七、结语

虽然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书同等的效力,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涉讼财产或者改变财产状态的危险,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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