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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阶段能否查控
时间:2024-07-28

保全阶段能否查控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保全和保全执行。查控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其适用阶段和条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围绕“保全阶段能否查控”这一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 两种主要观点

关于“保全阶段能否查控”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1. 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保全执行阶段,法院均可以采取查控措施。其理由主要有:

(1) 从立法目的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而查控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财产调查手段,能够帮助法院快速确定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状况,防止其转移财产,更有利于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2) 从法律规定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就损失扩大部分提供担保,不能提供的,裁定解除保全。”该条文并未对查控措施的适用阶段进行限制,表明法院在保全阶段采取查控措施于法无据,并无不妥。

2. 否定说

该观点认为,查控措施只能在保全执行阶段适用,诉讼保全阶段原则上不能适用查控。其理由主要有:

(1) 从法律概念上看,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冻结争议财产,防止其流失,并不涉及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具体处置。而查控作为一种强制性财产调查措施,其性质上属于执行措施,只有在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进入保全执行阶段后方可适用。

(2) 从程序正当性上看,诉讼保全阶段,法院尚未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也未对被申请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以及给付范围作出最终认定,此时如果允许申请人直接申请法院采取查控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过度的限制,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 分析与评析

笔者赞同否定说,即认为查控措施原则上只能适用于保全执行阶段,主要理由如下:

1. 保障程序正当,防止权力滥用

诉讼保全阶段,法院仅对案件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尚未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更未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此时如果允许申请人直接申请法院采取查控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申请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而将查控措施限定在保全执行阶段适用,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更好地保障程序正当,防止权力滥用。

2. 兼顾效率与公正,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查控措施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但也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较大影响。在诉讼保全阶段,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冻结、扣押等传统的保全措施。而在保全执行阶段,由于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实体判决或裁定,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也已基本明确,此时适用查控措施,既可以提高执行效率,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3. 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未对查控措施的适用阶段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查控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其适用应遵循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诉讼保全阶段,法院原则上不应适用查控措施。

三、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查控措施原则上只能适用于保全执行阶段。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例如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紧急情况,为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保全目的落空,法院也可以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采取查控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例外情况适用应十分谨慎,需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据,并做好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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