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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 保全费
时间:2024-07-28

河南法院 保全费

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保全费则是申请人启动保全程序需要缴纳的一项费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增多,河南法院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有关保全费的争议也日益增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河南法院保全费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全费的性质及收取依据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其性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必要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财产担保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 不提供担保,且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 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是否错误,当事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 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数 额应当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当。申请人 不提供担保的,驳回 申请,但申请 费交纳 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律条文表明,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免除担保义务,而保全费就是代替担保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申请权,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河南法院保全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决定》,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依据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收取。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当事人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部分,保全费为一百元;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部分,保全费为标的额的百分之一;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的部分,保全费为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九,加一千元;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的部分,保全费为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八,加九千元;标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的部分,保全费为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七,加七万九千元;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上至十亿元的部分,保全费为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六,加六十七万九千元;标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部分,保全费为标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五百六十七万九千元。例如,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50万元,则保全费为500000*0.9%+1000=5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法律法规对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另有规定。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申请 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直 接 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 的数额的, 可以不提供担保。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申请 上述款项的保全时,如果数额不超过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一定倍数,可以免于缴纳保全费。

三、河南法院保全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按照法院的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缴保全费。预缴保全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现场缴纳: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财务部门缴纳现金或刷卡支付。 (二)银行转账:申请人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全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三)网上缴费:部分法院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申请人可通过法院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在线缴纳保全费。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作为日后结算的依据。

四、河南法院保全费的退还

保全费的退还问题,也是实践中当事人较为关心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保全费的退还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裁定 驳回 申请的, 退还 保全费。 (二) 申请人 撤回 申请的, 保全 措施 还没有 实施的, 退还 保全费; 保全 措施 已经 实施的, 减半 退还 保全费。

保全费的退还, 由 人民法院 通知 申请人 领取, 申请人 应当 自 收到 通知之日起 三个月 内 领取 保全费, 逾期 不领取的, 视为 放弃 领取。

五、有关保全费的争议及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保全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全费的数额是否过高。部分当事人认为,保全费的计算标准过高,导致其诉讼成本过高,影响了其行使诉权。 (二)保全费的退还条件是否过严。部分当事人认为,即使最终胜诉,也难以完全退还保全费,对申请人而言不公平。 (三)保全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透明。部分当事人对法院保全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缺乏了解,担心存在不规范操作。

为解决上述争议,建议:

(一)完善保全费的收取标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对保全费的收取标准进行合理调整,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简化保全费的退还程序。对于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应简化保全费的退还程序,缩短退还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加强保全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保全费管理制度,公开保全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保全费的合理使用。

六、结语

财产保全费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的必要成本。河南法院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保全费的收取、缴纳和退还机制,努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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