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离婚财产保全解除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请求。但当离婚案件一审判决生效或诉讼终结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将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造成无端的损害,影响其在诉讼外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依裁定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解除。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条件:
必须是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 当事人一方申请解除; 人民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保全的必要性消失的,可以裁定解除。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已将实施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已将判决所涉财产交付另一方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由不成立或者已被其他方式解决的; 保全措施自行解除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况宜予解除的。二、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解除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因履行判决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财产保全的案号及申请保全的法院;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依据; 申请人签名、盖章及日期。2.法院依职权解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依法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向财产保全部门发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指令其将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冻结、扣押、查封等保全措施解除。
三、解除财产保全前应及时对财产进行保全
在解除财产保全前,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己方需要保全的财产及时进行保全,尤其是对于已经被分割处理的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宜在解除财产保全前过户至自己名下,否则可能面临被对方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四、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财产保全的效力即行终止。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五、注意事项
1.要确定财产保全是否已解除,应向财产保全部门查询,目前已有的财产保全查询途径主要包括:
到人民法院查询《财产保全情况查询通知书》或《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房屋是否解锁; 到银行查询存款是否解除冻结; 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或土地是否解锁; 到动产抵押登记中心查询动产是否解锁。2.在保全期解除后,申请解除保全的当事人仍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财产,避免被对方转移或变卖。
**六、法律后果**
1.如果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2.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隐瞒事实真相,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造成损失,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解除后发现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已转移或变卖涉案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相关处分行为。
在离婚诉讼中,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