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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法院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时间:2024-07-28

临平法院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3)临法保字第 ## 号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案号: [案号]

原审法院: 临平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名称]

本院于 [日期] 立案受理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申请对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名下的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案。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 [日期] 作出 [2023]临法保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下列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一、查封/冻结财产

[财产描述,如具体房产、车辆、存款等] [财产描述] [财产描述]

二、执行方式

对本裁定所列的财产采取以下执行方式:

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

由本院委托 [执行法院] 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将查封情况通知 [房地产登记机关] 登记备查。

对动产、存款和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由本院委托 [执行法院] 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将冻结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个人。

三、保全期限

本裁定的保全期限为 [保全期限]。

四、对已查封/冻结财产的处置

对本裁定所列的财产作如下处置:

对已查封不动产的处置

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对已查封动产、存款和其他财产的处置

不得转账、划拨、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五、其他事项

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分相关财产。 因财产保全给相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临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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