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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诉前能否诉前保全
时间:2024-07-27

当事人撤诉前能否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争议的标的物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其灭失、毁损或者被转移,避免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而造成损害的一种制度。诉讼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权利人提供一种权利救济的担保,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依我国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类型。

关于当事人撤诉前能否申请诉前保全,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但不能撤回诉前保全。因为诉前保全一经法院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单方撤回或变更。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当事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诉前保全。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先予执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为权利人提供一种快速、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以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该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允许当事人撤诉前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则有利于防止诉前保全被滥用,更好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诉讼效率角度分析

诉讼效率是衡量司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当事人撤诉前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反之,如果不允许当事人撤诉前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为了避免诉前保全被继续执行而被迫放弃撤诉,最终导致诉讼程序的延长,降低诉讼效率。

三、从域外立法例角度分析

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前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b)款规定:“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或者修改保全令或者强制令,包括要求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前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更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与域外立法例相一致。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在具体适用时,法院也应当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申请诉前保全或者恶意撤回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司法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决定撤回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解除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撤诉是出于恶意,或者解除诉前保全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解除申请。

五、结语

诉前保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救济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防止其被滥用,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前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更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与域外立法例相一致。当然,在具体适用时,法院也应当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申请诉前保全或者恶意撤回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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