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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清算期间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清算期间,原债务人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清算人成为财产管理和处置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在清算期间申请财产保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权利尚未得到最终裁决或者裁判之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依法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确保判决或仲裁裁决得以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或其他方法。

清算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于清算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在清算期间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首先,法律规定清算期间的财产管理和处置由清算人负责,但是清算人并非财产的所有权人,而是受法院委托代为管理和处置原债务人的财产。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清算期间的债权人显然是清算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

第三,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认可清算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24号)第78条规定:“在清算组成立后,债权人因案外人有妨碍公司财产清算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在清算期间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清算期间的债权人,具有清算程序中的利害关系; 必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原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上述行为的危险;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提出,如果债权人在得知被执行人有前述行为或者危险后不及时申请保全,导致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财产保全的范围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全范围主要是针对清算对象(原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原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原债务人的债权; 原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如股权、商标、专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得妨碍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程序

债权人在清算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证据,以及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应当立即作出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清算程序结束,清算债务全部清偿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维持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不复存在的。

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附则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债权人在清算期间发现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人民法院在处理清算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清算程序的特殊性,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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