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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诉前保全依据条文
时间:2024-07-27

撤回诉前保全依据条文

一、 概述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方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性措施的行为。诉前保全制度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一种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其胜诉权益的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滥用诉前保全制度,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诉前保全程序,防止其被滥用,我国法律规定了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的几种情形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 撤回诉前保全的几种情形及依据条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人主动撤回

1. 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者解除保全。”

2. 情形说明:申请人意识到自身申请存在错误,例如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不足等,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1. 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情形说明:被申请人为避免财产被保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后,可以裁定解除诉前保全。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

1. 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情形说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1. 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 情形说明: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具备采取诉前保全的条件,可以裁定不予保全或者解除保全。

(五)其他情形

1. 依据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对方当事人以同一财产提供反担保,并就同一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情形说明:除上述情形外,法律、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可以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的情形。例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起诉等。

三、 撤回诉前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撤回的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

四、 结语

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前保全制度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撤回申请,并及时作出裁定,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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