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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财产保全条例全文最新
时间:2024-07-27

保定财产保全条例全文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财产保全活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财产保全的活动。

第3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第二章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受理

第4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债权凭证 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或者种类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材料

第5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6条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藏、毁损其财产 指定保管人保管被保全的财产

第7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选择与保全目的相适应的措施。保全的范围、数额或者种类,不得超过申请人的请求。

第四章 财产保全的解除

第8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第9条 人民法院接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

第10条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或者原先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第五章 保全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第11条 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保管人进行管理。保管人应当对被保全的财产负责,履行保管和保护 обязанность.

第12条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使用或者转让。但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以进行维修、保养等必要的管理处置。

第13条 被保全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有毁损、灭失等情形,保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14条 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解除保全措施。

第15条 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向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1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骗取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裁定,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1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管人未妥善履行保管和保护 被保全的财产责任,造成被保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及时执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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