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已通过法院排期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妨碍判决执行的 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能很大的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申请保全的财产以及保全的请求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的保全措施种类财产保全的种类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采取其他方法保全财产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有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 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会妨碍判决执行或者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能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是否需要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裁定保全的财产 保全的措施 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裁定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裁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后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裁定的执行期限届满的财产保全的异议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后诉讼的进行
财产保全不影响诉讼的进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裁定。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的应用十分广泛。例如:
企业之间发生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冻结另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以保障胜诉后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夫妻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封另一方当事人的房产,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