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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结案多久清退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二审结案后财产保全的解除

**前言**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大诉讼保全措施,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胜诉方实际权益实现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二审作为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其判决结果关系到案件纠纷的最终解决。因此,二审结案后财产保全措施如何及时解除,成为诉讼实践中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法院主动解除与当事人申请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解除扣押、冻结、查封的,应当出具解除裁定书;当事人申请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7 日内作出裁定。由此可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院主动解除和当事人申请解除。

在二审结案后,如果二审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则二审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该保全措施。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能实现诉讼目的的; 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再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具体而言,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常见情形包括: 二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当事人已向原审法院提供足以履行判决的担保; 原审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已不符合诉讼目的的实现; 当事人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7 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如果原审法院不予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同级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裁定。

**四、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的财产恢复自由流通的法律状态。对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未经法定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二审判决已经生效,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不能及时解除。例如:

当事人有履行判决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判决被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存在重大社会影响,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造成保全目的落空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财产转移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结语** 二审结案后财产保全的及时解除,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财产保全的解除,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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