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财产保全案外人有异议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那么,当已做财产保全案外人有异议时,应如何处理呢?
**一、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
1. 异议提出时间: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异议提出方式: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案外人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和利害关系; (2)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保全措施的异议理由; (3)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情况; (4)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
3. 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收到案外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条件。如不符合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如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处理。
**二、异议审查标准**
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只有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才能提出异议。利害关系是指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受到影响。
2. 异议理由是否成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必须具体、明确,且有证据支持。通常,案外人的异议理由包括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保全措施系滥用权力、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程序等。
**三、案外人异议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异议符合条件后,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方式一般是开庭审理,也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 案外人的利害关系是否成立;
2. 被保全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3.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4. 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5. 保全措施是否必要且适当。
**四、法律后果**
1. 异议成立: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2. 异议不成立: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责令案外人解除其妨害行为,并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五、异议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在处理已做财产保全案外人有异议的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 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3. 程序公正、高效;
4. 维护司法权威。
**六、注意事项**
1.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审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避免滥用保全权。
2.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将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3.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应当具体、明确,且有证据支持,主张权利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异议时应当坚持司法公正,严防腐败,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