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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如何担保
时间:2024-07-27

诉讼保全如何担保

**一、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确保诉讼进行或生效裁判的执行,向法院提供一定形式和价值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以保证诉讼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

法律规定常见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包括:

现金担保:当事人直接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并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当事人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作为担保。 动产质押:当事人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作为担保。 不动产抵押:当事人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作为担保。

**二、诉讼保全担保的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的范围因具体保全措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提供担保。 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如保全目标物价值较高,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证据完整性。 行为保全:法院采取禁止特定行为等行为保全措施时,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以保证不违反保全规定。

**三、诉讼保全担保的条件**

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保全措施申请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 申请人有提供担保的经济能力。 提供担保财产或权利必须具有足够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担保须经有权处分财产或权利的人同意。 担保财产或权利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其他处分限制。

**四、诉讼保全担保的责任**

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当事人负有如下责任:

确保担保物的完整性、变现能力和足够价值。 如需追加或变更担保,当事人应及时予以补充或调换。 法院责令解除保全措施已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用于补偿保全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五、诉讼保全担保的处置**

诉讼保全担保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

解除保全:诉讼结束后或法院责令解除保全措施后,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并归还担保财产或权利。 抵销损失: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法院依法可将担保财产或权利依价扣留、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抵销相应损失。

**六、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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