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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
时间:2024-07-27
## 一、诉讼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的渊源

《诉讼保全费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旨在规范诉讼保全费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全费用的使用效率。

## 二、诉讼保全费收费主体重体

《收费标准》明确了诉讼保全费的收费主体为诉讼保全机关,即法院和专门的保全机构。保全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规定收取保全费。

## 三、诉讼保全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对不同保全措施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动产:按评估价值的0.5%收取,最低100元,最高1000元。 扣押动产:按评估价值的0.3%收取,最低50元,最高500元。 冻结银行存款、股权、其他财产权益:按保全数额的0.2%收取,最低50元,最高1000元。 搜查取证 人身搜查:按每人100元收取。 场所搜查:按每次1000元收取。 保全物品看管费 保管费:按保全物品价值的0.1%按月收取,最低50元,最高1000元。 保管费:对查封、扣押的特定贵重物品(如文物、艺术品),可按保全物品价值的0.5%按月收取保管费。 安检费:对保全物品进行安检的,可按每次50元收取安检费。 保全物品变价费 保管费:按变价物品价值的0.1%按月收取,最低50元,最高1000元。 变价费:对保全物品进行变价的,可按变价物品价值的1%收取变价费。 其他费用 公告费:按公告次数和版面大小收取,具体标准由保全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交通费、伙食费、差旅费等: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 四、免收和减收诉讼保全费的情形

《收费标准》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免收或减收诉讼保全费: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申请保全的。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请求保全的。 当事人为救灾、抢险、紧急避险等原因申请保全的。 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经保全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减收或免收诉讼保全费。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 ## 五、争议解决机制

当事人对诉讼保全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保全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保全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 六、保全费的使用和管理

诉讼保全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保全机关应当建立保全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保全费收支情况,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 七、特殊情况下的保全费收取

在特定情况下,保全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收费标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诉讼保全费收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例如: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诉讼保全费收费标准。 对于保全工作难度较大、耗时较长的案件,可以适当增加保全费用。 对于需要调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保全的案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核定保全费用。 ## 八、总结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诉讼保全费的收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全费用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保全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规定收取诉讼保全费,并切实做好保全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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