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法院诉前保全
作者:AI律师
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蓝田县人民法院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审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结合审判实践,对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作如下概述:
一、 诉前财产保全概述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措施。
二、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一)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来说,出现以下几种紧急情况,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2. 债务人放弃对财产的占有,且无偿将其财产赠送给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3. 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将债权让与他人;
4.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经营状况恶化;
5. 其他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
(二)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以财产保全后的最后结果能够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为限,一般应当与其请求的主张数额相当。
(三) 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五日内提供担保,逾期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二) 能够证明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2. 物证;3. 证人证言;4. 当事人陈述;5. 视听资料;6. 鉴定意见;7. 电子数据;8. 其他证据。
(三) 担保财产清单。担保方式包括:1. 保证;2. 抵押;3. 质押;4. 定金;5. 保险;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四、 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执行完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五、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 申请人提供担保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prepayment penalty条款的效力提供担保的;
(三) 保全错误的;
(四) 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的;
(五)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结语
蓝田